國立交通大學體育室組織規程
93年05月28日體育室第3次室務會議通過
93年05月31日國立交通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2次法規委員會議通過
93年06月18日國立交通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27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壹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組織規則依大學法、教育部頒定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」暨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室定名為國立交通大學體育室(以下簡稱本室)。
第三條 本室秉承教育宗旨及理念,致力提昇本校體育教學、體育活動推展及體育場地設施規劃與管理,落實全校體育運動發展,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兼備之人才。
第貳章 組織
第四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,綜理本校體育事務相關事宜。下設教學推廣、競賽活動及場館營運三組,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體育教師兼任,並置體育教師、運動教練及職員若干人,以襄助室務之推行。本室所需之人力於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。
一、教學推廣組:負責體育教學與運動推廣及學術研究發展等相關業務。
二、競賽活動組:負責校內(際)教職員工生之運動競賽、運動代表隊組訓及運動休閒社團等體育活動相關業務。
三、場館營運組:負責全校體育運動場館、器材設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。
第參章 主管產生辦法
第五條 體育室主任採任期制,依『國立交通大學體育室主任遴選辦法』產生人選,提報校長聘任之。
第六條 本室各組組長由室主任推薦職級相當之體育教師,提報校長聘任之。
第肆章 會議及委員會
第七條 本室設室務會議為室務最高決策會議,議決室務重大事項,以室主任、組長、全體專任體育教師組成。室務會議由室主任召開並主持之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八條 室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室務發展計畫及預算。
二、組織規則及各種重要章則。
三、體育教學及活動等重要事項。
四、會議提案之審議事項。
第伍章 附則
第九條 本校專任體育教師應於本室三組業務中,由室務會議中協調選擇其中一組作為成員,以襄助室務。
第十條 本室因業務需要,經簽請校長核准得另設立與體育相關之功能小組及延聘顧問,顧問任期一年,得連續聘任之。
第十一條 本組織規則經室務會議通過,送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